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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數據資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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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4-07-22 15:13:04
      來源:

      閩數字辦〔2022〕6號

      省直各有關部門,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辦公室(辦公廳),省大數據集團公司,各有關企業: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本省公共數據資源安全有序開放和開發利用,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做大做強做優數字經濟,根據《福建省大數據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公益事業單位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進行的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面向政務部門共享應用公共數據的活動,按照公共數據共享應用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公共數據交易的活動,另行制定相關管理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工作,堅持數據安全和數據發展并重,應當遵循統一標準、分類分級、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

        第五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的統籌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制定相關技術標準,監督、指導平臺運營單位做好省級相關公共數據開放開發平臺建設、運維工作;

        設區的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的統籌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監督、指導平臺運營單位做好本級相關平臺建設、運維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單位公共數據生成、匯聚、更新、維護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依托數字福建專家委員會成立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成員涵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等,負責開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風險研判、評估等工作,圍繞公共數據開放開發難點、重點問題提供咨詢建議。設區的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視情成立市級開放開發專家組。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大數據主管部門依托省、市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臺進行公共數據資源匯聚、治理后,依托省公共數據資源統一開放平臺(以下簡稱省統一開放平臺)和納入省統一開放平臺一體化管理的已建市級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臺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依托省、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市開發服務平臺)提供公共數據開發服務。

        第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省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技術規范和分類分級規則,匯集形成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技術規范和分類分級規則編制、維護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同時明確公共數據的開放類型、數據格式、更新頻率等內容。

      第二章 公共數據資源開放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數據使用主體)通過省統一開放平臺獲取可開放使用的公共數據。各級政務部門不得新建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臺,已建成的各級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臺須納入省統一開放平臺一體化管理。

        第十條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應開放盡開放、便民便企原則。公共數據資源按照開放屬性分為普遍開放數據和依申請開放數據。

        普遍開放公共數據為可以向社會廣泛公開的公共數據,可直接從省統一開放平臺無條件免費獲取。

        依申請開放公共數據為需要按照特定條件、特定場景使用或者安全要求較高的公共數據,數據使用主體應通過省統一開放平臺進行申請,明確具體應用場景、使用方式、使用要求、時限等,經數據提供單位同意,并簽訂數據使用和安全保障協議后依法獲取。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開放:

       ?。ㄒ唬┮婪ù_定為國家秘密的;

       ?。ǘ╅_放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ㄈ┥婕吧虡I秘密、個人隱私等的;

       ?。ㄋ模╅_放后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ㄎ澹┓?、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本級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優先開放與民生密切相關、社會關注度高和需求度高的數據。

        第十三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時確定公共數據開放類型,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在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公共數據開放進行定期評估,通過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的方式不斷拓展普遍開放類公共數據。

        第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持續匯聚更新開放數據,不得隨意中斷數據更新、撤銷開放數據、調整數據開放類型。

      第三章  公共數據資源開發

        第十五條  省開發服務平臺是全省公共數據開發的支撐平臺,為數據使用主體提供“原始數據不出平臺、結果數據不可逆算”的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服務。有條件的設區市可按照省公共數據資源開發有關規范建設本級的開發服務平臺,并與省開發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開發應當堅持“可用不可見”的原則。公共數據資源實行場景式開發,分為實時查詢和批量挖掘兩種類型。

        實時查詢類開發,是數據使用主體經企業、個人等數據主體授權同意后,通過交叉核驗、比對查詢、綜合計算等方式使用該主體有關數據;批量挖掘類開發,是數據使用主體通過統計計算、挖掘分析等方式使用批量公共數據,獲取特征類、統計類等結果數據。

        第十七條  數據使用主體應當按照最小必要原則,通過省、市開發服務平臺申請開發公共數據,并提交具體開發方案,明確應用場景、開發類型、數據模型、使用時限等;大數據主管部門要按照“一模型一評估、一場景一授權”的原則,組織專家組對開發方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綜合數據提供單位意見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后,數據使用主體須簽訂數據使用和安全保障協議,對其使用的數據應當注明來源和獲取日期。

        第十八條  省、市開發服務平臺運營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及數據使用和安全保障協議向數據使用主體收取一定費用。

        第十九條  數據使用主體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公共數據資源獲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省、市開發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數據使用主體開發的數據模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第二十一條  鼓勵設區的市通過省開發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本地區公共數據資源開發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依法合規和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公共數據資源開發模式,創新公共數據資源開發授權機制、平臺支撐技術體系、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四章  平臺管理

        第二十二條  平臺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數據提供單位和社會需求,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推進省統一開放平臺和省、市開發服務平臺技術升級、功能迭代和資源擴展,確保能力夠用、服務好用。

        第二十三條  平臺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省統一開放平臺和省、市開發服務平臺運維,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報告平臺運行情況,確保平臺安全可靠、穩定運行:

       ?。ㄒ唬╅_展平臺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實時監控平臺運行狀態,保障平臺各類運行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時處理出現的故障事故;

       ?。ǘ┙⒎止っ鞔_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術防控措施,確保物理安全、網絡安全、主機安全、數據安全和應用安全。建立健全數據訪問內審內控機制,全流程監控管理,避免個人信息、商業秘密泄露;

       ?。ㄈ┲贫ò踩珣鳖A案,定期開展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建立完善安全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發生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第一時間報告大數據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和公安部門;

       ?。ㄋ模┙娀卮笫马椪埵緢蟾嬷贫?,強化問題導向,明晰規范程序,突出求真務實,嚴格落實重大事項“事前請示、事后報告”制度,壓實報備責任,堅持授權有限、守土有責。

        第二十四條  平臺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日志審計,形成數據資源開放開發行為的全程記錄,做好數據備份,確保數據匯聚、查詢、下載、訪問、使用和更新維護情況等所有操作可追溯、不可篡改,日志記錄保留時間不少于3年,并根據需要將使用日志及時推送給相應的數據提供單位。

        第二十五條  平臺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數據糾錯、質量管控支撐機制,強化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當數據使用主體發現數據存在不準確、更新不及時等質量問題,可通過平臺提出治理改進建議,并及時反饋相關數據提供單位確認整改;當數據使用主體認為開放開發的數據資源存在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平臺運營單位應及時受理,并按照相關規定會同數據提供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五章  促進利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建設的自有數據平臺與省統一開放平臺和省、市開發服務平臺聯通,通過省統一開放平臺和省、市開發服務平臺向社會發布自有數據,促進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的多維度開放和融合應用。在省統一開放平臺和省、市開發服務平臺發布的非公共數據的管理和利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各級各部門、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成立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聯盟,舉辦大數據競賽、數據沙龍、大數據技術研討會等,進行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探索,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參與大數據研究,解決大數據應用的痛點、難點問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龍頭企業、科研機構等成立公共數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重點突破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與應用的技術瓶頸、場景挖掘、模式創新,建立行業大數據開放開發標準規范,孵化項目落地推廣。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圍繞典型特色應用場景先行先試,通過試點示范、數據供給等方式推進衛星應用、金融發展、生態建設、食品安全等領域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  各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在數據技術研發、數據服務提供、數據利用實踐、數據合作交流等方面開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探索實踐。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一條  數據使用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在規定的場景內使用公共數據,不得轉授權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目的,并定期向大數據主管部門報告數據利用情況,接受有權部門監管。

        第三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大數據主管部門、數據提供單位建立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安全保障體系,按照各自職責健全數據安全監管機制,建立安全應用規則,健全安全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定期組織安全評估;網信部門依法統籌做好數據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十三條  大數據主管部門和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對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對存在數據安全隱患的,及時撤回相關數據集,暫停相關數據服務,并進行風險評估;對不合法不合規、非正當必要的,依法依規終止開放開發授權;對已經開發并被應用的,對數據使用行為進行追溯處置。

        第三十四條  平臺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數據資源開放開發使用成效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及時上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采集和更新公共數據,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進行通報;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數據使用主體違反法律法規,或未履行數據使用和安全保障協議規定義務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平臺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約談;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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